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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標準與國際貿易

發布時間: 2008-10-13    發布人: 孫林    來源:    點擊: 3019   閱讀點數: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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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環境污染日益嚴重。環境的惡化已成為制約國際經濟可持續發展的一個突出問題。近20年來,國際貿易與環境保護這兩個問題常糾纏在一起,自由貿易支持者和環境保護者各執一詞,互相指責。其實,國際貿易與環境保護兩者目標都是為減少廢物、增進生產效率、為人類謀求福利。每個主權國家或每個WTO成員,都有權制定環境保護法來規範本國(本地區)的生產和消費。但是,當產品一旦進入國際貿易範疇,必然會在多邊貿易體制內發生貿易與環境踫撞。突出的例子就是歐盟化學品REACH制度以及電氣電子設備領域的WEEE指令和RoHS指令。這些指令都是以“環保”的名義出台的,實行“污染者付費原則”。此原則表面上看來十分合理,但對于面臨貧困與環境惡化雙重壓力的廣大發展中國家,卻可能因無力承擔這項高昂費用而使出口歐洲相關產品的競爭力大為削弱,或干脆退出歐洲市場。
  國際貿易與環境議題
  在1947年制定的《關貿總協定》(GATT)中,沒有多少涉及環保方面的問題,GATT只是用概括的語言規定了環境問題可以作為適用GATT一般原則的例外。這從GATT的第3條第4款中對“相同產品(like product)”的解釋中可以看出,它認為“相同產品”是指產品的物理特性、最終用途和稅號分類,也就是說,只適用于產品本身,不能考慮產品的“生產過程與加工方法(PPM)”等因素。如果考慮了PPM,則必然與GATT的基石“國民待遇原則”相抵觸。
  事實上,貿易目標和環境目標畢竟存在差距。目前,環境治理和貿易發展,已成為WTO的重要議題,在WTO的各種會議上,都是成員熱烈爭論的內容。貿易與環境的真正沖突,始于20世紀70年代,在國際貿易快速發展、全球環境保護運動蓬勃興起的時代背景下。GATT東京回合談判中所達成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TBT)第一次涉及環境措施可能成為貿易壁壘的問題。1986至1994年烏拉圭回合時期,貿易和環境討論的廣度和深度大為擴展,這時,對《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作了修訂,並通過了一系列其他協定。處理與貿易有關的環境問題的一般原則也散見于《世界貿易組織協定》、《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衛生與植物衛生檢疫措施協定》(SPS)、《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及《農業協定》等條款中。
  利益沖突構成環境壁壘
  不同國家之間,在貿易與環境問題上一直存在利益沖突。目前,這種沖突表現為“環境壁壘”。例如,美國按其國內的《海洋哺乳動物保護法》,對進口的金槍魚采取限制措施,于1991年引起與墨西哥、1994年引起與歐洲共同體之間的貿易糾紛,並發展到提交WTO爭端解決機構裁決。日本提出“肯定列表制”,對進口農產品殘留物質做出規定。所有這些都是通過“環境措施”來提高市場準入的門檻。這種新型的、隱秘的環境壁壘(包括環境、衛生、健康等方面)是不分國別的,而是針對包括發達國家在內的一切國家。
  “環境壁壘”(或稱綠色壁壘)的起因有3個方面︰一是由于發達國家對產品的生產方法、工藝過程以及檢驗檢疫的技術手段比發展中國家先進,所以,他們制定的環境標準起點高,于是對發展中國家形成貿易壁壘。二是在WTO規則中,缺乏對環境措施進行規範化,條款中用詞籠統、模稜兩可,客觀上給發達國家鑽了國際貿易法的空子,出現了“灰色地帶”。三是各國人民之間的生活習慣、社會風氣和經濟水平差距,形成貿易的環境壁壘。
  環境與貿易矛盾一時難以化解
  環境問題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世界經濟發展已使全球環境不斷惡化。國際貿易與環境保護如何能達到和諧發展,是個棘手的問題。環境與貿易這對矛盾恐怕一時難以化解,這是個涉及全球經濟發展的大課題,只能經過全世界各國共同不懈努力才能取得成效。
  對我國而言,國際貿易生態化的發展,無疑使我國出口貿易受到很大的沖擊。但是,我們也應看到存在機遇的一面。一是“十一五”規劃確定了3個要素︰人民、環境和資源,為我國經濟進一步發展提供了根據。在“十一五”規劃指導下,政府必將更重視對生態的保護和加大對環境治理的投資力度,使我國在綠色產業的發展速度加快。二是我國近年來,在污染治理上已摸索出一套具有特色的辦法,而在某些環保項目上也能與發達國家一爭高低了。最重要的是,我國具有豐富的綠色資源,我國大西北的自然開發區,正等待著我們去開發。憑我國人民的勤勞和智慧,必有信心和能力開發綠色產品,並逐步使之成為國際市場的主導產品,創造自己的綠色標志品牌,把我國的國際貿易提高到一個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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